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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署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 用餐投標作業

主旨:公告本分署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投標作業。
依據:依據農業部農糧署本(114)年5月7日農糧稻字第11411854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之供應區域、投標種類、數量、投標底價、供貨期別及期間:
(一)供應區域:第1區(連江縣、金門縣)、第2區(苗栗縣)、第3區(新竹縣(市))、第4區(桃園市)、第5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類型:稉種。
(三)數量:
1、第1區(連江縣、金門縣):15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50公噸,上限為150公噸。
2、第2區(苗栗縣):8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80公噸,上限為400公噸。
3、第3區(新竹縣(市)):1,1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110公噸,上限為550公噸。
4、第4區(桃園市):2,9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290公噸,上限為1,450公噸。
5、第5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5,600公噸等量白米,每一投標廠商投標數量下限為560公噸,上限為2,800公噸。
(四)底價:
1、第1區(離島地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4.90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
2、第2區至第5區:每公斤白米補貼新臺幣24.01元,糙米按白米補貼單價×85%。
(五)供貨稻米期別及品質:
1、當期米(114年8月底前以113年第2期作供應;114年9月起至115年2月底前以114年第1期作供應;115年3月起至7月底前以114年第2期作供應);倘驗證期程延宕、政府政策(例如:全面節水措施)或天然災害影響等因素,致當期米不足供應,經本機關同意,得供應前一期米。
2、稻米應產自經農糧署核定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
3、原料為冷藏稻穀,成品食米於工廠置放超過3天者應冷藏。
4、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等以上(含)白米或糙米標準,新鮮度依「CNS15214 N4201,稻米酸鹼值檢驗法—多粒米試管法」測定,酸鹼值不論期別不得低於7.0。
(六)供貨期間:本年8月至115年7月間,按月供貨。
二、包裝與包袋:
(一)30公斤裝包袋由本分署免費提供,廠商應至本分署指定地點領取,出貨時應附貼或車縫合格有效產銷履歷標籤。產銷履歷標籤得附貼於品質檢驗標籤,但不得覆蓋於自主品質檢驗合格印戳上。
1、第1區(離島地區適用):
(1)以每包裝填淨量30公斤,外包袋重量70公克。
(2)以密封(填充二氧化碳)包裝填淨量20公斤以下(含20公斤)時,(廠商自備)密封包裝積層膜每包重量95公克,外包裝重量65公克。
(3)以真空袋(廠商自備)真空包裝每包裝填淨重5公斤時,真空袋重量3公克,每4至6包再以紙箱包裝。
(4)廠商出貨前應確認米包、標籤均為完整後才可交貨。
(5)由申購單位選擇(1)至(3)包裝別,得標廠商不得拒絕,以(2)供應時,得標價格另加計每公斤2.11元;以(3)供應時,得標價格另加計每公斤4.8元。加計款項視農業部農糧署公告由申購單位全額或部分支應,如由申購單位部分支應,不足額部分由本分署支應。
2、第2區至第5區:每包裝填淨重30公斤(申購數量尾數不足30公斤者,按實際數量裝填),外包袋重量70公克。廠商出貨前應確認米包、標籤均為完整後才可交貨。
(二)廠商經本分署同意得自費印製30公斤裝包袋包裝,惟其中一面包袋圖示應與農糧署一致,以利辨識,另一面圖示可由廠商自行設計。
三、供貨地點:得標廠商應於食米供應區域設置服務處,提供申購單位提領及退換貨等服務。若廠商提供免費配送及前往申購單位辦理退換貨服務,則毋需另設服務處。廠商提供運送服務者,運費收取以每公斤1元為上限(偏遠地區、申購單位未位於投標須知第二點所列同一供應區域者除外,但得標第4區(桃園市)者,供應新北市鶯歌區、林口區、新莊區、樹林區及五股區之團膳業者及得標第5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者,供應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區、蘆竹區、八德區及大溪區之團膳業者視為同一供應區)。另第1區決標價應包含自臺灣本島運輸至離島各港口之陸運及海運運費,得標廠商不得向申購單位額外收取運費。
四、本標案允許稻穀供應者、加工廠及通路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5家。
五、領取投標文件日期:本標案不開放現場領標,投標廠商請於本案公告次日起逕上本分署網站(https://nrb.afa.gov.tw)下載投標相關資料。
六、投標方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一份)
(一)投標文件應置入投標信封內並密封,投標信封上繕明標案名稱「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標案」字樣及投標廠商名稱、詳細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等,於開標前一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自行投遞方式送達本分署稻作產業科(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
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3、投標單暨供應產地切結書。
4、廠商聲明書:具原料(稻穀)及成品冷藏設備。
5、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1)有效期限需超過本標案供貨期間之稻米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及驗證土地清冊 (清冊內土地應全數位於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且需為稉米品種)。
(2)如屬分階段驗證者(含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生產階段、加工及分裝階段驗證證書影本。若驗證證書驗證有效期限未達上述日期者,仍得檢附開標時為驗證有效期限之證書影本,惟須於供貨前取得續期驗證證書影本送機關審核備查,且應有部分土地位於投標縣(市)。
(3)契作清冊Excel檔案,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另置入契作清冊投標信封內並密封,至遲於114年6月19日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自行投遞方式送達至本機關稻作產業科;電子檔僅限提供Excel檔。
6、申請稻米產銷履歷驗證切結書。(無則免附)
7、糧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共同投標之各加工廠及通路商均應附具)。
8、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開網站列印之證明文件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之各加工廠及通路商均應附具。
9、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本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0、共同投標者,應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11、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證明影本。
1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七、投標單暨供應產地切結書:
(一)依所附格式填報投標單價、投標數量及每月可供貨量。
(二)投標廠商所報投標單之標價不得低於每公斤19.6元,否則視為無效標。投標後不得調整原報標價。
(三)每一供應區域標案廠商限投1份標單,並於信封註明該標單供應區域,不同區域標案不得合併同一標封,如有重複投遞標單視同棄權論。
八、押標金:
(一)依廠商投標總量,按每公噸500元計算。
(二)投標廠商得以匯票、支票或現金方式繳交。
1、匯票:郵局簽發指定「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北區分署414專戶」為受款人之匯票。
2、支票:限以國內銀行(含農會)同業即期支票(銀行簽發劃線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受款人請填寫「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北區分署414專戶」。農會所簽發之票據,限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
3、現金:匯款至「帳戶:農業發展基金農糧署北區分署414專戶;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13056060701」,匯款單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註明「廠商名稱」及「繳交押標金價款」之字樣。請於確定銀行匯出款項後,將銀行匯款之客戶收執聯(條)於投標截止時 間 前 傳 真 本 機 關 稻 作 產 業 科 ( 傳 真 :(03)3361229),俾利查對,以免遺漏,並請致電確認電匯入帳。
九、投標截止時間:民國114年6月26日下午5時。
十、開標:
(一)開標時間、地點:
1、第1區(連江縣、金門縣):114年6月27日上午8時30分於本機關4樓大禮堂或會議室(開標地點以下相同)。
2、第2區(苗栗縣):114年6月27日上午9時。
3、第3區(新竹縣(市)):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
4、第4區(桃園市):114年6月27日上午11時。
5、第5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114年6月27日下午2時。
(二)投標廠商憑交寄投標函件之掛號執據,進入開標會場,非相關人員謝絕進入會場。
(三)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當地縣市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四)投標廠商若出席開標,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參加。若為代理人出席,則應隨身攜帶並提示「出席代表授權書」(參考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
十一、其他有關規定詳如本分署114學年度補貼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食米供應學校用餐投標須知及供應學校用餐契約等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