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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厚植種苗產業價值計畫補助作業程序

112年7月訂定

一、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厚植種苗產業價值鏈計畫」,依據種苗業者經營發展需求,提供設備相關補助,俾提昇其經營成效,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經種苗技術服務團、行政院農業部(以下簡稱農業部)試驗改良場所推薦之種苗業者。

(二)以茄科小果番茄、葫蘆科西瓜、十字花科花椰菜、耐逆境甘藍等作物種類雜交一代(F1)採種生產;柑桔、香果及香蕉等健康種苗之種苗業者為優先。

三、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生產設備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1。

(二)補助項目以前開(附件1)所訂為原則。實際經營有其他需求者,得經種苗技術服務團評估建議後納入審查,所提單項設備需求之最高補助額度,依本署審酌生產設備之性能構造、功能、馬力大小及訪查市價等事項予以審查。

四、申請方式及實施程序

(一)具申請資格之種苗業者得自行或由種苗技術服務團、農委部各試驗改良場所等依據當年度計畫工作項目推薦優先輔導之種苗業者,並協助業者填具計畫輔導申請書(附件2)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皆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地方政府依據本作業程序初審補助對象條件及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並邀集本署轄區分署、種苗技術服務團等初審。

(三)由地方政府輔導通過初審之種苗業者研提計畫說明書並循以下程序送本署複審:

1、屬自然人之種苗業者向當地農會申請,由農會彙整後送地方政府函送本署。

2、屬法人之種苗業者送地方政府函送本署。

3、種苗改進協會會員向協會申請,由協會初審排序(附件3)彙整後送本署。

五、計畫審議及經費核銷

(一)計畫審議:由本署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相關規定,並參酌年度預算額度辦理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金額。

(二)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計畫補助之設備須為計畫核定後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或舊資材搭設充當新設備予以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補助款。

2、地方政府得視計畫需求編列業務費及旅運費,但合計不得超過5萬元為原則。農會辦理計畫輔導及設備勘查驗收編列業務費及旅運費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為原則。

3、地方政府申請經費撥付時,請檢附請款領據,生產設備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檢附承包廠商依實際金額開立之發票影本。

(三)申請經費撥付:(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一次撥付:請檢附請款領據。

2、分期撥付:依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辦理分期請撥。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得分二次撥款,請撥第一期款需檢附請款收據。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

六、督導及查核

(一)計畫核定後,由地方政府督導執行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不定時邀請本署、本署轄區分署進行實地查核,且作成查核紀錄表(附件4),所購置之設備自購買日起3年內,每年查核1次,第4年起抽樣查核。

(二)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三)種苗業者對於受補助之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倘查核結果屬遺失者,自查核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查核結果屬自行轉讓者,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補助。

七、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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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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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