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購目標量:3,000公噸。
三、收購及加工期間: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受理登記時間:
(一)領取申請書:請逕自農糧署網站/農糧業務/農產品加工專區項下「輔導農產品加工收購獎勵計畫作業規範」下載。
(二)申請資料送達方式:於113年4月20日以前傳真與寄送至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
五、收購底價:加工單位以每公斤新臺幣25元(含)以上收購。六、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鳳梨釋迦果乾、果泥、果餡、果汁、冰品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鳳梨釋迦加工品。
七、申請加工單位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本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八、供貨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及經本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九、品質及規格:
(一)品質:供貨單位供應具商品價值之鳳梨釋迦,果形完整、未有發霉及腐敗,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二)規格:單粒重達200公克以上。
(三)個別加工單位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十、最低申報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未達者不予補助。廠商倘有增加收購數量需求,得向原申請分署再提出申請。十一、獎勵補助標準:
(一)本署依實際供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5元/公斤;補助申請加工單位加工處理費4元/公斤。
(二)供貨及申請加工單位倘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十二、查核方式:(一)於收購及加工期間,由本署(含分署)授權之計畫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二)本署(含分署)得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現場查核供貨及加工情形,受獎勵補助單位應需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三)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原始憑證須專案保存5年,另申請加工單位應備妥當年度之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且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十三、款項撥付及條件(一)貨款支付:貨款應於到貨15天內以轉帳或開立支票給供貨單位,以利款項撥付。
(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單位依公告事項完成收購加工,經農糧署各區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授權單位依實際執行量採分次給付或一次給付。
十四、相關注意事項及原則請參照「輔導農產品加工收購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