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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年度報廢財物變賣標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財物變賣公告
 
一、標案名稱:105年度報廢財物變賣標售
二、標案分類:財物變賣
三、招標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招標機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
聯絡人:黃玉琦 電話:03-3322150分機168
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五、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
六、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七、保證金金額:新台幣伍百元整。
八、保證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九、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二)郵局簽發指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為受款人之匯票。
十、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投標廠商請至本分署網站或政府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十一、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105年9月30日上午10時。
十二、開標地點:本分署4樓大禮堂。
十三、投標文件須於105年9月29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33065)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
十四、開標決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未檢附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需審查項目者,包括廢棄物回收登記證明、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證明文件、保證金及投標單。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訂定之格式不符者。
5、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二)決標方式:
1、訂有底價,底價公開,投標金額在核定公告底價以上且為有效投標單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當場進行比加價格。
2、如僅1家投標時,仍得開標,但其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
3、總價決標。
十五、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內需具資源回收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或廢棄物清除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該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保證金繳納憑證。
十六、本案標售報廢財物、數量、標售底價詳如附表及標售清單。
十七、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本案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前,在辦公時間內洽詢安排查看標的物,未申請查看者,視為自動放棄,嗣後不得以此為由提出異議。。
十八、查看廢品地點:(請事先電話聯絡廢品所在單位)
(一)分署本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11號(聯絡人:黃玉琦,電話:03-3322150轉168)
(二)台北辦事處:台北市杭州南路1段15號8樓(聯絡人:陳淑真,電話:02-23937231轉233)
(三)新竹辦事處:新竹市民族路111號(聯絡人:謝文笛,電話:03-5327141轉113)
(四)苗栗辦事處:苗栗市中正路184號(聯絡人:黃勃盛,電話:037-353211轉23)
十九、標售標的所在地:詳如標售清單。
二十、標購者,須以全數乙批標購,不予零購。
二十一、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廠商應於繳清價款後7日(工作天)內自行搬運得標物品,由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運送費用概由廠商自理;廠商並須依環保相關規定處理本批報廢財物,嗣後報廢品及廢棄等處理問題,概與本分署無關,由得標廠商負完全之責任。
二十二、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標的物清運完畢(含現場零件及廢棄物),經機關確認且無待辦事項後,始以書面申請領回。
二十三、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在得標後五日(工作天)內一次繳清價款,有未於規定期限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分署得撤銷該得標人決標資格,由次高標價者遞補為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經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二十四、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當場退還原票據。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二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二十六、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