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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112/113年期甘藍加工廠商

​一、收購品項:國產甘藍。
二、收購目標量:總目標1,600公噸。
三、收購及加工期間:即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醃漬甘藍(干)、截切或冷凍甘藍、冷凍調理食品、蔬果汁飲品、乾燥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甘藍加工品。
五、對象及資格:
(一)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2、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所轄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3、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
4、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或酒莊。
5、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二)供應單位:甘藍產地之農民團體。
六、申請方式及受理單位: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以紙本資料寄送郵戳為憑)
(二)申請方式:本分署轄區加工廠商可至農糧署及本分署網站下載申請書(如附件),填寫後先行傳真並以紙本寄送申請書及資格與審認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農民團體委託代工者請檢附委託書)至本分署,本分署進行資格審認及登錄預估收購縣市、供貨單位及數量,依申請先後順序隨到隨審並函復申請加工廠商審定結果。
(三)若登記數量已達全國總收購目標量(1,600公噸)或農糧署各區分署預定收購量得視況截止受理。
七、品質及規格:供應單位應供應具商品價值之甘藍,結球尚緊密、成熟度尚好、色澤良好、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 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採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八、補助標準:
(一)農糧署依加工廠採購加工供菜重量補助供應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及補助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2元/公斤。
(二)倘供應及加工作業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三)最低收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
九、媒合及查核:
(一)於收購及加工期間由農糧署各區分署每月不定期查核供貨及加工作業,分署得組成查核小組或授權之計畫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二)供貨及加工單位需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供應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措施之相關憑證須專案保存,另加工廠商應備妥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原料進貨證明(含照片或錄影檔)等資料,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十、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即期支票支付供應單位。
十一、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依公告事項完成收購加工,經本分署 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授權之執行單位依實際供貨數量或加工數量分別辦理款項撥付,核銷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供應單位:請檢附農民團體登記設立文件及出貨證明(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出貨日期、數量及申請加工單位名稱)影本,寄送至農糧署授權執行單位彙整辦理集運費補助款撥付。
(二)加工廠商:請檢附進貨憑證(需註明加工單位名稱、進貨日期、數量及供貨單位名稱)及加工紀錄(需註明加工單位名稱、日期、甘藍原料數量及產製項目與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送至本分署彙整辦理集運費補助款撥付。
十二、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供貨單位應供應具商品價值之貨品,倘供應貨品品質明顯差異或農藥殘留檢驗或其他相關標準不符規定等,遭申請加工單位退貨者,該批貨品不予獎勵,並得由本分署列為加強輔導對象。
(二)加工單位需於收購及加工期間每日下午4時至農糧署指定之網站填報當日實際收購加工原料數量,經查核需達最低收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得予補助;不屬公告收購加工期間進貨之原料、未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貨品,均不予補助。
(三)廠商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農糧署不另補助或協助。
(四)收購貨品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即取消申請資格及獎勵。
(五)商業行為衍生之糾紛情事非本計畫權責查處範圍,涉事者應自行蒐集證據後,按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措施本分署受理申請聯絡資訊:電 話(03)3322150*135、傳真(03)33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