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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2/113年期洋蔥加工廠商

一、受理品項:國產洋蔥。 二、收購目標量:全國總目標量300公噸。
三、收購及加工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受理登記時間:
(一)領取申請書:請逕至農糧署網站/農糧業務/農產品加工專區項下「輔導農產品加工收購獎勵計畫作業規範」下載。
(二)申請資料送達方式:於113年4月20日以前傳真與寄送資料至事業登記所在地之本署當地分署辦理(郵戳為憑),按申請先後順序核定辦理數量。
五、收購底價:加工廠商以每公斤新臺幣7元(含)以上收購。
六、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洋蔥脆片、洋蔥粉、洋蔥醬、餡料、飲品、製酒、洋蔥泥、洋蔥絲、洋蔥丁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洋蔥加工品。
七、加工廠商資格與審認: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廠商。
(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 在地本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三)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業者。
(四)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五)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八、供貨單位:產地之農民團體及經本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
九、品質及規格:供貨單位應供應具商品價值之洋蔥,成熟適度、形狀完整、無萌芽、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收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十、最低收購量:最低10公噸(含)以上,未達者不予補助。
十一、獎勵補助標準:
(一)本署依實際供菜重量補助供貨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補助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2元/公斤。
(二)倘供貨單位及加工廠商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十二、查核方式:
(一)請本署各區分署落實督導加工廠商每日回報實際收購數量。
(二)於收購及加工期間,由本署(含分署)授權之計畫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三)本署(含分署)得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現場查核供貨及加工情形,受獎勵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四)供貨單位及加工廠商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原始憑證須專案保存5年,另加工廠商應備妥當年度之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且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十三、款項撥付及條件:
(一)貨款支付:加工廠商應於貨到15天內以轉帳方式或開立支票將貨款支付供貨單位,以利款項撥付。
(二)補助款撥付:加工廠商依公告事項完成收購加工,經本署 (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授權之執行 單位依實際供貨數量或加工數量分別辦理款項撥付,並可採分次給付或一次給付。
十四、相關注意事項及原則請參照「農業部農糧署輔導農產品加工收購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